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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员 张锦河
近日,证监会对新美星(300509,股价6.77元,市值20.07亿元)董事长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等人操纵股价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据调查,何德平夫妇提供资金3200万元,委托他人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结果,他们通过35个账户对新美星股价进行了拉抬和卖出,期间新美星股价从5.03元上到了7.99元,涨幅约60%,账户组盈利约4784万元。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最终,证监会决定,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黄秀芳等人没收违法所得4783.56万元,并处以4783.56万元罚款;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还决定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何德平夫妇及其代理人辩称,此举是“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没有操纵市场的动机。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交易是正当投资,不存在合谋操纵。然而,这种辩解显然站不住脚。所谓市值管理,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从稳定和提升公司市值出发,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制度规划和财务运营,使股价充分反映公司价值的管理行为。而何德平夫妇所做的,并不是从提高公司内在价值和竞争力出发,而是利用自己的控制权和信息优势,通过资金操作和信息披露手段,在限售股解禁前后对新美星股价进行人为干预和操控,以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市值管理不是敛财手段,也不是操纵股价的遮羞布。上市公司应该以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创造价值为本,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任何试图通过“伪”市值管理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不会侥幸成“真”,都会被监管部门和市场所识破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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