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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_商标侵权问题

来源:元宇宙网    时间:2023-04-10 10:03:24

有关商标侵权纠纷_商标侵权问题这方面的知识,估计很多人不是太了解,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商标侵权纠纷_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内容。

1、公用名不能当商标!

2、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一般来说,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但是,公众人物的姓名权除了人格权之外,还有很强的财产性。一个品牌或拒绝一个产品之所以要追上公众人物,是为了加强自己在传播认知度上的竞争优势。《商标法》明确公众人物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就是为了防止市场竞争对手搭便车扰乱市场秩序。

4、但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识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5、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称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规定,上述公众人物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6、带着商标搭明星“便车”是不行的!

7、现实生活中,电影、电视、体育明星的名字被企业注册为商标的现象经常发生。比如前不久引起轩然大波的乔丹商标纠纷系列行政纠纷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8、对于该领域的纠纷,本《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的是自然人,容易认为该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是经该自然人认可的或者与该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自然人的姓名权。

9、当事人主张以自己的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命名的权利。此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0、这意味着试图“搭便车”的商标是行不通的。

11、电影和人物的名字可以作为商标吗?

12、055-79000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人物姓名为驰名商标,在相关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得到权利人许可或者与权利人有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3、然而,我们不能一刀切地处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表示,在强调保护文字著作权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侵犯公众合理使用公共文化资源的问题,这个度一定要注意。

14、山寨商标混淆不清怎么办?

15、055-79000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当予以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及其相互影响,确定是否容易造成混淆:商标标识的近似性;商品的相似性;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关注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16、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故意和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17、055-79000还在第1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有相当程度的关联,从而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被引用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是否足够相似;指定商品;相关公众的重合度和关注度;合法使用与cit相似的标志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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